耶穌聖心節(二):引人歸向基督之愛

節錄自載於《基督剛經過》書中,聖施禮華於1966年6月17日耶穌聖心節題為《在基督聖心內尋求和平》的講道

但是請注意,天主沒有說:「為了換取你的心,我將給你一個純精神的意志。」沒有。祂給了我們一顆心,一顆人心,與基督的心一模一樣。我並沒有一顆心專門愛天主,另一顆心專門愛人。我用同一顆心來愛基督,愛聖父,愛聖神,愛聖母,愛我的父母親友。我願不厭其煩永遠反覆強調這一點:我們必須有十足的人性,否則不能分享天主性。

人性的愛,我們在世上經驗的愛,只要是真正誠摯的,便會幫助我們嚐到天主聖愛的滋味。我們在天主內享受的愛,以及在天堂上享見「萬物之中的萬有」[1] 的天主,究竟是怎樣的福樂,便可從箇中領略一二。如果我們開始領略天主的愛,便會情不自禁地越來越富有同情心,越來越慷慨大度,越來越全心全意地獻身服務。

我們應當施捨自己所領受的,教授自己所學習的。簡單平易,不驕不矜,幫助他人分享天主聖愛的知識。當你們執行任務,在社會上工作時,你們人人都可以把各自的職務,轉化成真正的服務。你們的工作,應該精益求精,關心他人的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文化方面的先進成果。如此工作,只要動機是忘我無私,捨己為人,充滿基督徒生活的精神,便能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大有益於整個人類。

通過你們的工作,通過整個人際關係的網絡,你們應當展示基督的愛德及其在友誼,諒解,友愛與和平等方面的具體表現。正如基督遍遊巴勒斯坦「施恩行善」[2] ,你們也該在家庭,社會,工作崗位,文娛場合,散播和平。這是天國臨於你們心中的最好證據。正如聖若望所寫的:「我們知道,我們已出死入生了,因為我們愛弟兄們。」[3]

但是,沒有人能夠實行這種愛,除非先到耶穌聖心這所學校去受教育。我們只要默觀瞻仰耶穌聖心,就必能把自己的心從嫉恨冷淡中解放出來。只有如此,我們才會體諒他人的疾苦,並作出基督式的反應。

你們可記得聖路加所描繪的,耶穌到達納因城的景象嗎? [4] 耶穌再一次穿街越巷,迎向人群去會合他們。祂本來可以逕自走過,或是讓他們來請祂。但是祂沒有這樣做。祂逕自採取主動,因為祂被一個寡婦的哀傷所感動。她剛剛喪失了她所有的一切,她的兒子。

聖史解釋說耶穌受了感動。甚至像在拉匝肋墓前那樣,祂還流了感動的淚。耶穌從來沒有,也永遠不會對發自摯愛的哀傷無動於衷。看到子女與父母生離死別,祂痛如身受。祂克服死亡,正是為了給予生命,使相愛的人破鏡重圓。但在同時,祂要求我們首先接受天主聖愛至高無上的地位。只有天主聖愛,才能激發真正的基督徒生活。

基督知道周圍的人群對那奇蹟必會肅然起敬,傳遍鄉里。但祂不願故作姿態,嘩眾取寵。祂只是被那婦人的哀傷所感動,情不自禁地前去安慰她。所以祂走上前去,對她說:「不要哭了。」[5] 言外似乎說:「我不要看妳哭。我到世上來是傳播喜樂與和平的。」於是接踵而來的便是奇蹟,是基督真天主權能的標誌。但首先來的是祂的同情心,是基督真人仁愛之心的明徵。

我們若不向基督學習,便永遠不會懂得愛。如果照某些人的想法,以為要保持心淨,保持一顆相稱於天主的心,就意味着同人性的愛情「不可混淆,不可受它污染」。只能擺出一付「官樣文章的愛德」,乾巴巴的,沒有靈魂。但這種愛德絕不是耶穌基督的真愛德。耶穌基督的真愛德富於情感和人情的溫暖。這樣講,並不表示我支持某種錯誤的理論——其實是一種可憐的藉口——把人的心引向背離天主的方向,引向犯罪和死亡的機會。

在今天這慶節,我們該懇求吾主賜予我們一顆善良的心,一顆同情他人疾苦的心。唯獨有了這樣一顆心,我們才能認識世上痛苦疾患的靈膏妙方即是愛,即是愛德。其他所有的處方都無效用,只會遺留無限遺憾與絕望。

我堅持認為如果我們要幫助別人,就必須愛他們,必須用一種以體貼諒解,獻身服務,熱情友愛和自甘謙和等態度為外衣的愛德來愛他們。這樣,我們才會懂得為什麼吾主把全部法律,歸納成那條雙重的誡命,其實是二而為一的誡命,即全心全靈愛天主,愛鄰人。 [6]

你們或許會這樣想:有時連基督徒本身,包括你我,還有他人,往往忘記了這份天職最基本的實施。在你們腦海裡,或許會呈現那一件件呼吁平反的冤案,那一樁樁橫行霸道的暴政,那代代相襲永世不得翻身的壓迫。

我無法向你們提出一個解決此類問題的具體方案,也沒有理由應當這樣做。但是,身為耶穌基督的司鐸,我有責任提醒你們聖經的教訓。請默想一下耶穌親自描述的公審判的光景:「可咒罵的,離開我,到那給魔鬼和牠的使者預備的永火裏吧!因為我餓了,你們沒有給我吃的;我渴了,你們沒有給我喝的;我作客,你沒有收留我;我赤身露體,你們沒有給我穿的;我患病或在監裏,你們沒有來探望我。」[7] 一個人或一個社會,面對痛苦與不義而袖手旁觀,不予糾正,必離基督聖心的愛情甚遠。基督徒有充分自由去尋求並應用各種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他們都應當團結於服務人類這個同一願望中。否則,他們的基督信仰便不是耶穌的教義和生活,便是冒牌貨,是自欺而欺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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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格前15:28

[2] 宗10:38

[3] 若一3:14

[4] 路7:11-17

[5] 路7:13

[6] 參閱瑪22:40

[7] 瑪25: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