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四課題:第五誡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新修訂並增添教宗方濟各最近就教會有關死刑的教導所作出的澄清。

1. 「不可殺人」
2.第五誡的涵蓋性
3. 尊重人的生命
4. 尊重人的尊嚴
5. 維護和平


1. 「不可殺人」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在任何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天主教教理,2258)

人是獨一無二的。在這大地上,唯有人是天主為人的本身而喜愛的受造物。[1] 人注定要永遠地認識和愛慕天主,故其生命是神聖的。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和模樣所造(參閱創1:26-27)。這就是人性的尊嚴和「不許殺人」這條誡命的基礎。

《創世紀》指出對人類生命的襲擊是原罪的後果。雅威總是顯示出自己是生命的保護者,甚至當加音殺了他的同胞弟弟亞伯爾(它是每一個殺人事件的形象)之後,天主仍然保護了加音的生命。任何人都不應以為自己就是執行公義的人。任何人都不能自以爲有毀滅他人生命的權力(參閱創4:13-15)。

第五誡指的是人的生命。人使用動物作為食物、衣履等是可以的。天主把牠們安置在大地是要使牠們對人類有用。不應殺死或虐待動物這個規定源於人的情慾出現錯亂,或是由於公義(如果牠們是別人所擁有的財物)。(參閱天主教教理,2417)此外我們也不應忘記,人不是其他受造物的「主人,而是管理者而已,因此人必須尊重和愛護大自然,而人也為了自己存在和發展的需要而有賴於大自然。(參閱天主教教理,2415)

2. 第五誡的涵蓋性

「在天主要人保障人類生命的誡命中,最深刻的要素就是要人尊敬和愛護每個人及每一個人的生命。」[2]

憐憫和寬恕是天主的本性。在一個天主子女的生命中也應該有憐憫,使我們心內能夠對別人的不幸激起同情:「憐憫人的人有福的,因為他們要受憐憫。」(瑪5:7)[3]

另外,我們也需要學習如何寬恕別人對我們的冒犯(參閱瑪5:22)。當我們被冒犯時,我們不應生氣,也永遠不要讓憤怒駕馭我們的心。再者,在天主經這篇耶穌留給我們的禱文內,天主把祂對我們冒犯了祂的寬恕,與我們對那些冒犯了我們的人的寬恕連結起來(參閱瑪6:9-13;路11:2-4)。在這場奮鬥中,如果我們默想主的苦難,祂怎樣以愛情和耐心去承受了不義,藉此寬恕和救贖了我們,這對我們來說是有幫助的。我們必須記得,一個基督徒永遠不能視他人為外人或仇人(參閱瑪5:44-45),也必須記得,我們死後將會按生前對近人的愛的多寡而接受審判。基督徒的召喚就是如何去以善勝惡(參閱羅12:21),和認識到自己所受的凌辱都是淨化自己的機會。

3. 尊重人的生命

第五誡命人「不可殺人。它也禁止襲擊、傷害、和對自己或對他人造成任何不公義的身體上的痛楚,也禁止以侮辱的言語冒犯別人,以及願望別人會遭殃。第五誡也禁止自殺。

3.1 蓄意殺人

「第五誡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殺人,視之為嚴重的罪行。殺人者以及那些自願的同謀殺人者,都犯了觸怒天譴的罪行(參閱創4:10)」(天主教教理,2268)。[4]

《生命的福音》通諭以決定性的和不能舛錯的方式宣布以下的準則:「藉著基督賦予伯多祿及其繼位人的權柄,並在與天主教主教的共融中,我肯定:直接且故意地殺害無辜的人,常是嚴重的不道德。這項教理是基於人在理性光照下,於自己心中找到的不成文的法律上(參閱羅2:14-15),再次為聖經確認,為教會傳承遞達,也是本地的和普世的訓導權所講授的。」[5] 因此,如果人故意地一位無辜者作出一個直接的行為而導致他被殺害,這種殺人毫無例外地是嚴重的不合符道德的。但是正當的防衛和死刑則不包括在這說明內;這兩點需要另外探討。[6]

天主把人的生命交託給了我們,所以我們必須懂得熱愛生命和為生命服務,而不是任意的操控生命。唯獨天主是人的生命的主宰。[7]

3.2 墮胎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天主教教理,2270)對生命的任何歧視,包括對在不同發展階段中的生命的歧視,都是不能接受的。在評估一個情況的利與敝時,我們必須考慮到人類的自然屬性。這並不表示我們要限制生物醫學的研究,除非它超出人性尊嚴在任何其他人類活動中所設下了的限制。

直接墮胎,亦即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常構成一件嚴重的倫理錯亂,因為那是故意地殺害一個無辜的人類存有(human being)。」[8]「目的」和「手段」的兩詞的使用,旨在說明直接意願的兩種方式;以這兩種方式的其中一種來進行直接墮胎,就是刻意的殺人行為。

「任何情況、目的或任何法律,都不能使一個本質為不合法的行為成為合法,因為,那是違反寫在每個人心版上、理性所認識、教會所宣講的天主法律。」[9] 對生命的尊重應該得到承認為任何個人或政府都不可超越的規範。對於每一個無辜的人來說,其個人生命這個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一個公民社會及其所立的法律的組成因素,所以應該受到社會和政府的尊重。(參閱天主教教理,2273)[10]

因此,我們可以肯定:「權力基於倫理秩序的要求,並出於天主,因此,如果治理國事者頒發法律或制定命令,違背倫理秩序或天主旨意,則其法律或命令,絕無約束國民良心之力……,不僅如此,在類似的情況中,同樣的權威徹底崩潰,淪為令人擔憂的濫用職權。」[11] 的確,「良心沒有遵守這種法律的義務;反而有重大而明確的責任,應以良心抗辯來反對這種法律。」[12]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視為人,那麼就應盡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護。胚胎也該受到照顧和治療,如其他的人一樣。」(天主教教理,2274)

3.3 安樂死

「嚴格說來,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作為的本身會導致死亡,或意圖導致死亡……,安樂死是嚴重地違反天主的法律,因為那是故意殺人,是道德上所不容的……。安樂死所牽涉到的罪惡,根據不同的情況,與自殺或謀殺罪是一樣的。」[13] 安樂死嚴重地損害人的尊嚴,是人的享樂主義及人喪失了痛苦的基督化意義的一個後果。

停止昂貴的、危險的、非常的、或與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療程,能是合法的。這是拒絕『過度堅持治療』。作此拒絕並不就是願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天主教教理,2278)[14]

相反,「即使認為死亡已迫在眉睫,對一個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天主教教理,2279)[15] 原則上,提供人工營養和水份是對所有病人的普通護理。[16]

3.4 自殺

我們是生命的管理員,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們不得處置生命。」(天主教教理,2280)「自殺違反人性願意保存和延續生命的自然傾向。自殺嚴重地違反對自己應有的愛德。自殺同樣地傷害對近人的愛德,因為自殺不義地斷絕與家庭、國家和人類社會的關懷,而作為這些社團的一員是我們的責任。自殺違反對生活的天主的愛心」(天主教教理,2281)。[17]

一個人願意以死來拯救別人的生命不但不是自殺,而且可以是一個非常大的愛德行為。

3.5 合法的自衛

禁止殺人這條誡命並不壓制一個人保衛自己免受不義的襲擊者造成傷害的權利。[18] 對於那些有責保護他人生命,或捍衛公益的人來說,合法的自衛也可以是他們一個重大的責任。 (參閱天主教教理,2265)

3.6 死刑

為了捍衛社會公益,就需要使襲擊他人的人不能做傷害人的行為。因此,合法當局可以根據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而處之以相應的懲罰。懲罰的目的是為了補償他所犯過的罪行而引起的亂序、捍衛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以及使罪犯改過遷善。(參閱天主教教理,2266)

《天主教教理》,2267指出:「合法當局在經過一個公平審判後決定對定罪者判以死刑,一貫以來被認為是對某些嚴重罪案的適當反應,是一個可以接受的、縱使是極端的保護公益的做法。

可是到了今天,社會漸漸察覺得到,一個人縱使犯了一些非常嚴重的罪,他是仍然不會失去他的尊嚴的。再者,社會對於懲治犯罪者的作用亦出現了新的理解。最後,現今亦有了比以前更有效的羈留措施,一方面使市民大眾得到適切的保護,同時又不會永遠地抹殺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

因此,在福音的指引下,教會的教訓是:『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打擊一個人的尊嚴及他的不可侵犯性。』(教宗方濟各,2017年10月11日就天主教教理頒布二十五週年的講話),而教會亦堅定地,為了癈除死刑而在世界各地努力。」(參閱天主教教理,2267)[19]

4. 尊重人的尊嚴

4.1 尊重他人的靈魂:不立壞榜樣

基督徒除了有責任顧及他人肉身的生命和健康外,還有責任顧及其靈魂的超性生命和健康。

壞榜樣是「誘使他人作惡的態度或舉止。樹立壞榜樣者成為近人的引誘者。……如果以行動或失職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過,則構成嚴重的罪過。」(天主教教理,2284)壞榜樣可以通過發表不公正的評論,推廣不道德的節目、書籍或雜誌、違反道德的衣著等等。

「因著樹立壞榜樣者的威信,或由於承受壞榜樣者的軟弱,壞榜樣具有特殊的嚴重性。」(天主教教理,2285)「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瑪18:6)。[20]

4.2 重視身體健康

重視自己的身體是一項愛德的要求,因為身體是聖神的宮殿(參閱格前6:19;3:16及其後續;及格後6:16)。我們要盡自己範圍內應盡的本份去照顧身體的健康,因為健康的身體是服務天主和他人的工具。然而,肉身生命不是有絕對價值的。基督化的道德觀反對一種新異教徒的觀念,就是推崇身體的崇拜,以致可能導致人際關係的反常。(參閱天主教教理,2289)

節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樣過度的行為,如過度飲食,濫用煙、酒和藥物等。凡在酒醉的狀態下或由於過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於危險的行為,都構成嚴重的罪過。」(天主教教理,2290)

使用毒品是一個嚴重的過錯,因為這樣做會損害健康,及失去在其影響下所做的行為的責任。私造和販賣毒品是不道德的行為。(參閱天主教教理,2291)

科學研究不能使在本質上違反人的尊嚴和道德律的行為成為合理。任何人都不能被利用為科學發展的一個工具。(參閱天主教教理,2295)相反此原則的行為包括人工受孕和利用胚胎進行試驗。

4.3器官移植

如果為了移植而捐贈器官是完全自由的和無償的,其做法又符合公理和愛德的要求,那麼它就是合法的,而且可能是一種愛德的行為。[21]

「一個人只能捐贈一個不會對自己的生命或個人身份造成嚴重危險或傷害的器官,並且是出於正當和相稱的理由。因此顯然地,對個人生命攸關的器官只能在人死後才可以捐贈。」[22]

重要的是,捐贈者或其代表必須明確地表示知情及同意。(參閱天主教教理,2296)儘管一項捐贈「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侵犯了有權保護屍體的第三者的權利和情感,這捐贈可能成為非法,這裡的第三者主要指近親,因公法或私法也可能指其他人。」[23]

4.4尊重身體自由和身體完整

綁架和挾持人質在道德上是非法的。這樣做相當於把人僅當作達到不同目的的手段,不公義地剝奪了他的自由。同樣,恐怖主義和施行酷刑也嚴重地違反正義和愛德。

「除了屬於嚴格治療範圍的醫療指示以外,對無辜者直接故意進行切除肢體,損毀肢體,或絕育手術,都違反道德律。」(天主教教理,2297)相反,如果這些行為是為了健康而必需進行的治療,既不作為目的也不作為手段,是可以被接受和容許的,則並不違法道德。

4.5 尊重亡者

「對亡者遺體應以尊敬和愛德看待,相信並希望他的復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對身體的慈悲工作(參閱多1:16-18);埋葬死者是對天主的子女——天主聖神宮殿的尊敬。」(天主教教理,2300)「教會竭力推薦埋葬屍體的優良習慣,但不禁止火葬,惟不得為反對基督教義而選擇火葬。」(天主教法典,1176,3)

5. 維護和平

「締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稱為天主的子女。」(瑪5:9)天父義子女這個精神的一個特徵就是要成為和平與喜樂的播種者。[24]「如無對人們財產的保護、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流、對民族和個人的尊嚴的尊重、弟兄情誼的經常實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間實現。……和平是正義的工程(參閱依32:17),愛德的成果。」(天主教教理,2304)

「因為任何戰爭都招致一些災禍與不義,教會懇切地催促每一個人祈禱和採取行動,好使天主的聖善把我們從戰爭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來。(參閱梵二牧職憲章,81)」(天主教教理,2307)

「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可以是有需要的。然而此種決定的嚴重性,應使此種自衛受到道德合法性的嚴格條件的規範(天主教教理,2309)。[25]

「不義、經濟或社會制度的過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與人之間、國與國之間蔓延,便不斷威脅和平並引發戰爭。為剷除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於建設和平及避免戰爭。」(天主教教理,2317)

「熱愛祖國!愛國,是一項基督徒的德行。但是,如果愛國主義變成國家主義,唆使你不關心其他民族和國家,蔑視其他民族和國家,對其他民族和國家缺乏基督的愛與正義,那麼,這就是罪了。」[26]

Pau Agulles Simó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2258-2330
  •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勸諭,第三章。

註腳:


[1] 參閱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24

[2]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諭,41

[3]哀矜神工(慈善事業)是愛德行為,我們藉以幫助我們的近人,在其肉身與精神的需要上。」(《天主教教理》,2447)

[4] 再者,第五誡也禁止「對意圖間接地引起一個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在無重大理由下,讓某人暴露於致命的危險中,以及拒絕對處在危險中的人伸出援手。」(《天主教教理》,2269)

[5]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諭,57

[6] 參閱同上,55-56

[7] 參閱同上,52

[8] 同上,62

[9] 同上,62。墮胎這個罪過是非常嚴重的,以致教會按法典對犯此罪的人施予自科絕罰。(參閱《天主教教理》,2272)

[10] 「這些人權不是憑藉個人或父母,也非代表社會和國家的讓步;它們屬於人類的本質,是人由生命來源所獲得賦予的。……當一條法律剝奪某些人應有的保護時,國家便是違背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如果國家未能行使其權力為其公民的權利服務,特別是為弱小者服務,這個以法律為依據的國家的基礎將遭受危害。」(教廷信理部,1987年2月22日《生命的恩賜》訓令,III)

「多少假借公義之名而犯的罪行!假如你是賣武器的,有人給你錢要買一件武器,並用以殺害你的母親,你還會賣給他嗎?他給你的價錢,不也是公道的嗎?教授、記者、政治家、外交家們,請默想一下。」(聖施禮華,《道路》,400)

[11] 教宗聖若望二十三世,1963年4月11日《和平於世》通諭,51

[12]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諭,73

[13] 同上,65

[14] 「如果病人尚能勝任和有此能力的話,這決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則應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過,常應尊重病人的合理願望和合法利益。」(《天主教教理》,2278)

[15] 「為減輕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劑,即使有縮短生命的危險,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嚴,如果死亡並非所願,就是不以死亡作為目標或方法,而只視為預料中的事和無可避免的。末期病人的安寧照顧構成一個實踐無私愛德的特優方式。就此,安寧照顧應該受到鼓勵。」(《天主教教理》,2279)

[16]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2004年3月20日在關於對植物人生命治療的國際大會的演講,4;及參閱教廷信理部,2007年8月1日《對美國主教團關於人工提供營養的問題的回答》

[17] 「不應對一個自我了結生命者的永遠獲救失望。天主能夠運用唯有祂知道的方法,給他們安排懺悔得救的機會。教會為自殺者祈禱。」(《天主教教理》,2283)

[18] 「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天主教教理》,2264;及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諭,55)。在這個情況下,殺害來襲的人不能構成那個自衛的人意志中的直接原因;他的道德目標只是要除掉一個直接危害到自己生命的威脅。

[19]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諭,56。參閱《天主教教理》,2267

[20] 「據此,以下的人負有壞榜樣的罪責:制定一些法律或社會制度,足以導致道德的墮落或宗教生活的腐敗,或造成『一些社會環境,不論有意無意,使一個符合誡命的基督徒的操守變得十分困難,甚至在實際上成為不可能。』(教宗比約十二世,1941年6月1日的演講」)(《天主教教理》,2286)

[21]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1年6月22日的演講,3;及《天主教教理》,2301

[22] 同上,4

[23] 教宗比約十二世,1956年5月14日的演講

[24] 參閱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124

[25] 「應以嚴謹態度,考慮訴諸武力的合法自衛的嚴格條件。此種決定的嚴重性,應使此種自衛受到道德合法性的嚴格條件的規範,即須同時兼有下列條件:

──侵略者所加予國家或國際社會的傷害應是持續的、嚴重的和確定的;

──除訴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辦法均顯示不切實際或無效;

──有成功的可靠條件;

──訴諸武力不會招致比應剷除的惡,有更大的惡及混亂。現代武器的毀滅威力,在此種狀況的評估中,要求極度的明智。

這些是在所謂『正義戰爭的道理中例舉的傳統要素。負責公益者,應該審慎評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條件。」(《天主教教理》,2309)。再者,「人們有道德義務反抗種族滅絕的命令。」(《天主教教理》,2313)

至於軍備競賽,「它不但無法消除戰爭原因,反而增加戰爭危險。為追求不斷有新的武器,而花費龐大的資源,阻礙為貧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遲了各民族的發展。」(《天主教教理》,2315)軍備競賽「是人類的最大創傷,並給予貧困者以忍無可忍的打擊。」(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81)政府有權利與義務管制武器生產及交易。(參閱《天主教教理》,2316)

[26] 聖施禮華,《犁痕》,315;及參閱聖施禮華,《煉爐》,879;及《道路》,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