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七課題:第八誡

基督就是真理。靠著基督的恩寵,基督徒能夠依照真理而生活。

1. 在真理內生活
2. 真理與愛德
3. 為真理作證
4. 違反真理的行為
5. 尊重隱私


「第八誡禁止在對別人的關係上歪曲真理……。違反真理的罪,就是以言語、以行為表示拒絕致力於道德的正直。」(天主教教理,2464)

1. 在真理內生活

「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嚴,即有理智與自由意志,所以應為人格負責,受其天性的驅使,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關宗教的真理。每人並且有責任依附已認識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1]

可是,人認識真理,和以言語、以行為來表達真理的傾向已經被罪惡扭曲了。罪惡傷害了人的本性,給理智帶來無知,給自由意志帶來腐敗。罪惡所帶給人類的後果也是:人對真理的熱愛被削弱了,人亦傾向於因著自私和自利的原因而互相欺騙。然而,藉著基督的恩寵,基督徒仍然能夠依照真理而生活。

那個使人作事及說話正直的德行被稱為誠實誠懇坦率。(參閱天主教教理,2468)這個德行的三個主要方面如下:

——對待自己要誠懇:也就是說認識自己的行為,包括外在的和內在的(後者即意向、思想、情感等等)行為的真相;毫不害怕面對全面的真理,絕對不會閉眼不理現實;[2]

——對待別人要誠懇:假如人與人之間沒有信任,就是說不講真理或不按真理行事,例如不尊重合約或任何形式的協議、違反諾言的話,人類要共同生活就變得不可能;(參閱天主教教理,2469)

——對待天主要誠懇:天主是全知的,但是祂要求我們、祂的兒女們,向祂顯示出真誠:「天主的孩子對待我主如同父親,天主的孩子不會奉承或奴顔婢膝,也不會講究客套或儀態,他是絶對地誠懇和信任。人的行為不會使天主感到不齒,天主可以容忍我們一切的不忠信,只要孩子回頭,痛改前非、懇求原諒時,我們的天父會寬恕任何的罪過。上主是至善的父親,祂預期我們悔過求恕的意念,伸開雙臂,滿懷恩寵地迎接我們。」[3]

在懺悔聖事中和在神修指導中表現出誠懇,對於內修生活 —— 對於單純、謙卑、和其他德行 —— 的成長是兩個特別有效的辦法。[4] 如果人要堅毅地跟隨耶穌,誠懇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基督就是真理。(參閱若14:6)[5]

2. 真理與愛德

聖經教導我們應在真理中持守愛德。(參閱弗4:15)和所有其他德行一樣,誠懇必須是人為了愛天主和愛近人而以細緻和諒解的態度去活出來的。

弟兄規勸:這是一種在福音中有記述的行為,就是給一個人指出他犯了的一個錯,或是他的一個缺點,好使他能夠改善。這種行為真正表現出人的愛德和對真理的熱愛;而且有時候,弟兄規勸會是一個嚴重的責任。

與他人相處時要單純:單純就是人在其行為中自然地顯露出自己行為的意思。單純源於人對真理的熱愛,以及人切願自然大方地、毫無矯揉造作地行事,藉此忠誠地反映出他對真理的熱愛。這種行為也被稱為生活的真誠。和其他人性的德行一樣,單純和誠懇若要成為兩個真正無誤的德行,必須讓明智來引導它們。

誠懇和謙遜:誠懇是增強謙遜的途徑(即聖女大德蘭所說的「在真理中行走」)。驕傲讓人很容易地留意到他人的缺失 —— 誇張失實的、甚至憑空揑造的缺失 —— 和疏忽自己的缺失。人對自己的優點的無序的愛,經常會使人看不見真正的、卑劣滿瀉的自己。

3. 為真理作證

「見證是一種正義行為,證實真理或使人認識真理。」(天主教教理,2472)基督徒有責任去給真理作見證、給基督作見證。因此,他們必須清晰可見地和首尾一致地給福音作見證,絕對不會隱藏自己的信仰,否則就是以基督為恥;基督曾經說過:「誰若在人前否認我,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否認他。」(瑪10:33)

「殉道是對信仰的真理所作的至高見證,殉道是至死不屈的見證。殉道者為死而復活的基督作證,他與基督因愛德而結合。」(天主教教理,2473)當一個基督徒被迫必須以話語或行為否認信仰,否則就喪失現世生命這兩難中選擇其中一項的時後,他必須準備獻出自己的生命。「人縱然賺得了全世界而賠上自己的靈魂,為他有什麼益處?」(谷8:36)基督為了給真理作證而被判處死刑。(參閱瑪26:63-66)無數基督徒為了忠於對基督的信仰而殉道了;可是,「殉道者的鮮血是新教友的種子。」[6]

「如果殉道代表為倫理作證的頂峰,而不多的人因此被召,但畢竟是一個相稱的見證,是所有的教友每天都應準備作的見證,即使要忍受苦難和重大犧牲。實際上,面對各種困難,在日常生活中為忠於倫理秩序,基督徒被召叫,在祈禱中呼求天主的助佑,作英勇般的承諾。這樣他或她受剛毅之德的支持,可以作到,如大聖額我略所說:『為了永遠的賞報,而愛慕今世的困苦』」(約伯的倫理Moralia in Job,7,21,24)。」[7]

4. 違反真理的行為

「『謊言是有意欺騙而說假話』。主耶穌曾揭發謊言是魔鬼的工作:『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鬼……他沒有真理;他幾時撒謊,正出於他的本性,因為他是撒謊者,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若8:44)。』」(天主教教理,2482)

謊言的嚴重性,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環境狀況、撒謊者的意圖,以及受害者所受損害的程度而衡量。」(天主教教理,2484)「撒謊本身只構成輕微的罪,但若嚴重侵害正義與愛德,則變成大罪。」(同上)輕浮的說話饒舌的行為(參閱瑪12:36)很容易會導致說謊言(例如不真實的、或不公義的批評,誇張,有時甚至淪為誹謗)。

偽證與虛誓:「公開的表達違背真理的言詞,具有特別的嚴重性。在法庭前、就是偽證。如果宣誓講不實之言,就是虛誓。」(天主教教理,2476)人若犯了這些行為,必須補償他造成了的傷害。

「尊重別人的聲望,禁止對他們可能造成不當的傷害的態度與言語。」(天主教教理,2477)一個人的——自己的和他人的——好名譽和好聲望,是一個比財富更珍貴的,對個人的生活、對家庭和對整個社會都是非常重要的權利。侵犯他人名聲的罪包括下列幾種:

——武斷:就是在沒有充分的證據下假定某人在某些道德上的缺失(例如在未能肯定的情況下就判斷他的一個行為是他懷著惡意而做的)。「你們不要判斷,你們也就不受判斷;不要定罪,也就不被定罪。」(路6:37;及參閱天主教教理,2477)

——誹謗:就是任何毀壞他人的聲望的行為。誹謗可以有兩種:(一)流言,就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揭露他人的、真實的缺失或弱點(如果在這個人的背後說這些話,就成為私詆);(二)誣揑,就是指強加某種與事實不符的錯誤或缺失於某人身上。誣揑是一種雙重性的惡:它違反真理,也違反正義;它的嚴重程度取決於誣揑出來的事件有多嚴重,以及它被傳播有多遠。

今天,這些通過社交媒體發表的、違反真理和侵犯他人好聲望的罪行經常出現。所以,我們必須對報章、雜誌、電視等所發佈的訊息有一個健康的批判精神。天真的、或輕信別人的態度,會使我們作出錯誤的判斷。[8]

誹謗他人(無論是以流言或以誣揑誹謗)的人,有責任以一切可行的方法去恢復被他誹謗了的人的聲望。

我們也必須避免與他人在這些罪行中同流合污。同流合污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喜歡聆聽那個誹謗他人的人並悅樂於他所說的話;上司不去阻止屬下之間的流言也是不對的;還有被誹謗的那個人,如果他因為害怕、疏忽或害羞而不站出來糾正誹謗者以為自己辯護,以及任何人不經思索就把別人誹謗他人的說話傳開去,都是相等於合作。[9]

「應當禁止藉諂媚、奉承或逢迎的言語或行為,鼓勵或贊成別人行為的邪惡及舉止的錯謬。如果奉承構成罪惡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種嚴重的過失。服務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語成為正當的。奉承如果只是為取悅於人、為迴避壞事、應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為得到合法的好處,則是輕微的罪。」(天主教教理,2480)

5. 尊重隱私

「別人的好處與安全、私生活的尊重與公益,都是足夠的理由,對不宜公開的事保持緘默,或使用謹慎的言詞。為避免壞榜樣,經常需要更嚴格的謹慎。任何人都沒責任給沒有權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天主教教理,2489)「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天主教教理,2488)

「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天主教法典983,1)」(天主教教理,2490)

人必須保持職業上的秘密,以及所有一般來說是自然的私密。洩露這些私密就是不尊重他人的隱私,可以構成一個違反正義的罪過。

每個人都應該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乎公義的保密。媒體對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動者的私生活的干預,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是可譴責的。(參閱天主教教理,2492)

社交媒體在公共輿論這個領域上有著一個決定性的影響。在維護真理和如何使社會能夠變得基督化這兩方面,給在社交媒體內工作的人做使徒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Juan Ramon Areitio

基本閱讀

  • 《天主教教理》,2464-2499

延伸閱讀

  • 聖施禮華,「基督徒對人及其自由的尊重」講道,載於《基督剛經過》,69-72

註腳


[1] 梵二《信仰自由宣言》,2;及參閱《天主教教理》,2467

[2] 參閱聖施禮華,《道路》,33,34;及《犁痕》,148:在做省察時要持有「赤裸裸的誠懇」

[3] 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64

[4] 參閱聖施禮華,《煉爐》,126-128

「假如我們想與天主更加親密地結合的話,真誠是不可或缺的。我的兒子,如果有一隻醜陋的『癩蛤蟆』在你心裡,要把它趕走!正如我常勸勉你的,你必須先講出有什麼是你不願意任何人知道的。一旦在告解聖事中除掉心中的『癩蛤蟆』,會感到多麼舒服。」(聖施禮華,《煉爐》,193)

[5] 「如果你對天主,對神師,對大眾兄弟,都是誠誠懇懇,真真摯摯的,那麼,我可以肯定:你一定會持之以恆的。」(聖施禮華,《犁痕》,325)

[6] 「殉道者的鮮血是新教友的種子」(戴爾都良,護教書,s,50;及參閱聖猶思定,與Trifone的對話,110:PG 6,729)

[7]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93年8月6日《真理的光輝》通諭,93;及參閱聖施禮華,《道路》,204

[8] 「社會傳播工具(尤其是大眾媒體)能夠在接收者身上,產生某種被動性,使他們對表演或訊息成為缺少警戒性的消費者。面對大眾傳播媒體,使用者應自加節制與嚴守紀律。他們自己應培養清明及正直的良心,以便更容易地抗拒不太正派的影響。」(《天主教教理》,2496)

「基於職業的關係,新聞工作者在資訊傳播上,有責任服務真理,及不侵犯愛德。他們應以同樣的關心,努力尊重事實的本身,及尊重對人的批判該有的限度。他們要避免造謡中傷。」(《天主教教理》,2497)

[9] 參閱聖施禮華,《道路》,49。私詆是破壞使徒工作的合一的敵人:「閒言閒語,論人是非是糟蹋使徒工作的垃圾。它違反愛德,浪費能量,剝奪和平,並破壞人與天主的共融。」(聖施禮華,《道路》,445;及參閱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