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課題:婚配聖事

「婚姻的創立者是天主自己。」一男一女的親密婚姻行為是神聖的;它的制訂是按照造物者天主所訂立的聖律,而不繫乎人的意志。

「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此契約以其本質指向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和教養子女,而且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到聖事的尊位。」(天主教法典,第1055條第1項)

1. 婚姻是天主的神聖計劃

「婚姻的創立者是天主自己。」[1] 一男一女的親密婚姻行為是神聖的;它的制訂是按照造物者天主所訂立的聖律,而不繫乎人的意志。

婚姻這個制度並不是對一男一女之間的親密關係的一個不適當的干涉,而是男女之愛這個盟約的一個內在而且基本的要求。只有在婚姻內,才可以有男女之愛,[2] 這種愛情是男女之間由一個人指向另一人、出自意志及情感的行為,是特別屬於人性的,包括著整個人的價值。[3]「天主這樣造了男女,他們互相的愛情成為反映天主對人類絕對和永恆之愛的肖象。在造物主的眼中,這愛情是美好的,非常美好的。這愛情得到天主的祝福,目的是使它不斷衍生,並實現於照管受造物的共同工程之中:『天主祝福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治理大地』(創1:28)。」(天主教教理,1604)

人的原罪削弱了人的道德良知,破壞了人辨識下述事實的能力:婚姻自古以來就有的、夫妻二人的結合性和不可拆散性。依循天主的教導方法而制定的舊約聖經法律沒有譴責聖祖們的一夫多妻制,也沒有禁止人離婚。可是,「先知們在夫婦專一和忠貞的愛情的形象下,看到天主與以色列所訂立的盟約,於是準備選民的良知,加深他們了解婚姻的專一性和不可拆散性。盧德傳和多俾亞傳,以感人的記載,見證了婚姻的崇高意義、夫妻之間的忠貞與恩愛。聖傳時常在雅歌一書裡,看到人類愛情的獨特表達,也是天主之愛的純真反映 —— 那 『猛如死亡』之愛,『洪流也不能熄滅』之愛的反映。」(天主教教理,1611)

「耶穌基督不僅恢復天主所建立的原始秩序,還賦予特殊的恩寵,使婚姻生活享有聖事的尊貴,成為基督與其淨配教會相愛的標記:『你們作丈夫的,應該愛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弗5:25)。」(天主教教理簡編,341)

「為此,兩位領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約,必然同時也是聖事。」(天主教法典第1055條第2項)[4]

婚配聖事不僅增強聖化的恩寵,更賦予一種特定的聖事恩寵,它在婚姻生活的所有現實情況中,施展強大的影響力,[5] 尤其在夫妻二人的男女之愛方面。[6] 對於一對已婚的男女來說,普世成聖這個召喚就是在於「他們所舉行了的聖事,而且具體地在他們的夫婦和家庭生活中予以實踐。」[7]「丈夫與妻子被召聖化他們的婚姻生活,並在此過程中,聖化他們本身。把家庭生活置於靈修生活之外,是個嚴重的錯誤。婚姻結合,養育子女,為家庭提供生活必需,提供保障和發展,保持與團體其他成員的關係等等,所有這一切人間普通尋常的境況,都是基督徒夫婦被召加以聖化的對象。」[8]]

2. 婚配禮儀的舉行

婚配源於一男一女個人作出的、不可挽回的同意。(參閱天主教教理,1626)「婚姻合意是意志的行為,使男女雙方,藉不可撤銷的契約, 彼此將自己相互交付並接受以成立婚姻。」(天主教法典第1057條第2項)

「教會通常要求信友以教會的儀式來締結婚約。」(天主教教理,1631)因此,《天主教法典》規定,「結婚惟有在證婚教區教長或堂區主任,或此二人之一所委託的司鐸或執事,以及二個證人前舉行,結婚方為有效。」(天主教法典第1108條第1項)

婚配聖事要公開地舉行的原因有多項:婚配聖事是一個禮儀的行動;它使夫婦二人進入教會內的已婚族群 (ordo);它給夫婦二人制定他們在教會內、他們二人之間、以及他們對將來的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婚配授予他們一個在教會內一種生活的身分,故此它必須是很明確的(所以必須有兩個證人)。再者,男女兩人公開地作出「我願意」這個承諾也會協助他們忠貞不渝。(參閱天主教教理,1631)

3. 婚姻的必要元素

「婚姻的根本特點是單獨性和永久性,在信徒的婚姻內,因其屬於聖事,此二特點愈形鞏固。」(天主教法典第1056條)夫妻「男女二人因婚姻的契約『已非兩個,而是一體』(瑪19:6)……這一密切的結合,亦即二人的互相贈予,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須彼此忠實,並需要一個不可拆散的團結。」[9]

「夫妻兩人以平等的位格尊嚴,完全相愛,在上主所確認的一夫一妻制中,更清楚顯示出來。多夫多妻制違反男女平等的位格尊嚴,以及夫妻之愛的特質,因為夫妻之愛是專一的、排他的。」(天主教教理,1645)

「耶穌在宣講時,明確指出男女結合的原義,一如造物主自起初所願意的那樣。梅瑟准許人們休妻,是對人的心硬作出讓步。男女之間的婚姻結合是不可拆散的:是天主親自制定的:『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 19:6)。」(天主教教理,1614)藉着婚配聖事,基督徒夫婦二人見證著和參與著基督與教會之間互相結合和結實纍纍的愛情這個奧蹟(參閱弗5:32)。同時,婚姻的不可拆散性也增加了一個新的和更加深奧的意義,就是進一步鞏固婚姻的締約,好讓「完成而既遂的(即兩名已受洗教友締結的)有效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天主教法典,1141)

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天主教教理,2384)「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天主教教理,2386)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種種原因,婚姻的同居生活實際上成為不可能。在這樣的情況下,教會准許夫妻分居,即終止同居生活。但夫妻在天主前仍是丈夫和妻子;他們不可與另一人結婚。在如此困難的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如可能的話,彼此和好。」(天主教教理,1649)如果在兩人分居後,「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天主教教理,2383)

假如一個人離婚後再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天主教教理,2384)雖然再婚的離婚人士仍然是教會的一份子,但是他們不能夠獲准領受聖體聖事,因為他們的狀況和條件客觀地違反了基督和教會之間那永不拆散的相愛的結合,而聖體聖事正正象徵和臨現這一結合。「只有那些懊悔自己破壞了對基督的盟約和忠誠的標記,誠心準備度一個不再與婚姻不可拆散性相背的生活的人,可以得到告解聖事中與天主的和好,而有領受聖體的可能。這是說,為了嚴重的理由,例如為了兒女的教養,男女雙方無法分開,他們假如『完全禁欲,即沒有夫妻行為而生活在一起時』,可以給予罪赦。」[10]

4. 身為他人父母的責任

「婚姻制度及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為生育並教養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高峰與冠冕。 子女是婚姻極其寶貴的恩賜,而且為父母本身,亦大有裨益。天主親自說過:『人單獨不好』(創2:18),『在起初,天主創造了人類,有男有女』(瑪19:4);祂願意人特別參與祂的造化工程。天主也降福男人及女人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創1:28)。所以,真正的夫妻之愛,以及出自夫妻之愛的整個家庭生活制度,其目標就是使夫妻們,在不輕視婚姻其它宗旨的條件下,毅然地準備和造物主及救主的愛合作,因為祂就是通過夫妻,使祂自己的家庭日益擴展充實。」(天主教教理,1652)[11] 因此,「在這樣滿全天主委託的使命的夫妻中,尤其值得提出者,是通過二人共同及明智的決定,毅然接受妥善教養更多子女的夫妻們。」[12]

受到當代的社會風氣影響而出現的,以經濟、社會狀況等種種原因作為理據的典型的家庭,與大家庭的理念大相逕庭。然而,「夫妻間真正的相愛是超越夫妻之間一男一女的結合的,它是延伸至其自然的結晶品 —— 子女的。相反,自私自重早晚都會將愛情貶低至只是為了滿足情慾的層次,和破壞父母和子女之間的密切關係。如果一個子女懷疑父母根本就不想他來到這個世界,如果他覺得自己不是因為父母的純真的愛情而出生,只是因為父母一時的疏忽或計算出錯,那麼他就很難會認為自己是父母的一個好的、真正的兒女……我清楚地看得出,對大家庭的種種評擊是源於人缺乏信仰。它都是在那種不明白什麼是慷慨付出的社會風氣之下所形成的;它試圖利用看似無私的動機來掩飾人的自私和一些難以啟齒的行為。」[13]

縱然夫妻兩人可能已經決定去慷慨地接受所生子女的多少,但「夫妻為和諧地處理其婚姻生活,往往遭受現代生活環境的阻撓,有時他們的處境使他們子女的數字至少暫時不能增加。」[14]「假如有嚴正理由,無論是因為夫婦身體或心理的條件,或是外在的環境,使生育子女隔一段時期;教會指示夫婦們可以利用生殖能力中本有的自然週期,只在不孕期中有夫婦行為,而這樣節制生育並不違反我們所說的倫理原則。」[15]

任何「在行夫婦性行為前,或在舉行時,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禁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是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16] 的行為,在本質上都是邪惡的。

雖然它的目標是延遲生育,但是在女性非排卵、不易受孕的時期進行性行為的道德價值,不同於在使用某種避孕方法下進行性行為的道德價值。「因為夫婦性行為親密結構,在夫婦密切結合時,根據銘刻在男女本性中的法則,使該行為能產生新的生命。在保持這兩種結合和生育的主要觀點後,夫婦性行為完全保存了互惠真正的愛情之意義,以及人被召作父母的最高職務。」[17]

使用避孕用工具會剔除夫婦婚姻行為的生育性的意義,而在女性的安全期時間進行性行為則仍然會尊重婚姻行為的結合性和生育性這兩個意義的緊密關係。前者是人主動地妨礙生育,使夫妻行為的生育能力被消滅;後者只是避免在女性安全期之外的日子進行婚姻行為,所以沒有破壞這個行為的生育能力。[18]

因此,正如教會所教導的,責任型的父母是絕對不會實行避孕的。相反,當他們面對一些不期而遇的、在某種意義上是被迫的情況下,他們的回應(加上祈禱和坦然接受天主的聖意)有助鞏固夫婦二人和整個家庭之間的團結。

5. 婚配與家庭

「根據天主的計劃,婚姻是家庭較大團體的基礎,因為婚姻制度和夫婦的愛,是導向生育和教養兒女的,在兒女身上夫婦得到他們的榮冠。」[19]

「既然造物主將婚姻建立為人類社會的本源和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第一個生命細胞』」。[20] 由於婚姻家庭有著這個獨特的、影響公眾的層面,所以政府當局必須捍衞它和培養它。[21] 任何妄顧婚姻的各項必要元素的法律(准許離婚、或將民事的結合 —— 不論是由異性或同性伴侶所締結的 —— 視為等同婚姻)都是不公義的;這些法律都嚴重地侵害社會的基本結構,而政府當局實在有捍衞和培養這個基本結構的責任。[22]

在教會內,家庭被稱為「家庭教會」;家庭各成員之間的共融意味着「教會共融的明確啟示和實現。」[23]「父母應該以言以行,作他們子女信仰的啓蒙導師,用心培養他們每人的前途,尤其是修道的聖召。」[24]「就是在家中,作父親、母親、子女的,以及所有成員,『藉著領受聖事、祈禱與感恩的行動,聖善生活的見證、克己和愛德行動』,以特殊的方式,實行他們源自洗禮的司祭職。因此,家庭是培養基督徒生活的第一所學校,也是『培育豐富人生的學校』。人在家庭裡學習工作的勞苦和喜樂、兄弟之愛、慷慨寬恕之道,甚至常常寬恕,特別是透過祈禱和生命的奉獻,去欽崇天主。」(天主教教理,1657)

Rafael Diaz

基本參考文獻:

  • 《天主教教理》,1601-1666,2331-2400
  •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7-52
  •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1981年11月22日《家庭團體》勸諭,11-16

建議閲讀文獻:

  • 聖施禮華,《與施禮華蒙席對話》,87-112;及「婚姻︰基督徒的聖召」講道,載於《基督剛經過》

註腳


[1]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8

[2]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11

[3]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9

[4]「因著洗禮,男人和女人正式地被列入新而永久的盟約中,列入基督與教會夫婦般的盟約中。就是因為這種不可毀除的加盟,由造物主所建立的夫婦生活和親密團體,被提升並且被納入基督的夫婦般的愛德之中,為祂救世的力量所支持和致富。」(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13)

[5] 「夫婦們擁有婚配的本有恩寵,即是他們在領受婚配聖事時所獲取的恩寵,而這份恩寵有助他們在婚姻生活中實踐所有人性和基督性的美德:在彼此的關係中富有諒解、幽默感、耐性、寬恕、尊重和體貼。」(聖施禮華,《與施禮華蒙席對話》,108)

[6] 「真正的夫妻之愛歸宗於天主聖愛,並為基督及教會的救世功能所駕馭與充實,使夫妻有效地歸向天主,並在為人父母的崇高任務上,得到扶持和力量。」(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8)

[7]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56

[8] 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23

[9]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8

[10]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84。也參閱教宗本篤十六世,2007年2月22日《愛德的聖事》宗座勸諭,29;教廷信理部,1994年9月14日《有關離婚後再婚教友領聖體的信件》(Letter on the reception of Holy Communion by divorced among the faithful who have remarried);及《天主教教理》,1650。

[11] 「夫妻應將傳生和教育子女,視作他們本然的使命⋯⋯信友夫妻如能信賴天主的照顧,培養犧牲精神,以慷慨堅毅和吻合人性尊嚴及信友身份的責任感古善盡傳生的任務,便是光榮天主,便是在基督內,朝向全德邁進。」(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50)

[12] 同上

[13] 聖施禮華,《與施禮華蒙席對話》,94「夫妻應當把共同生活,建立在誠摯而純潔相愛的基礎上,建立在不負天主玉成之恩,把兒女迎入世界的喜樂的基礎上,他們應能克己犧牲,不求個人逸樂,一心依靠信賴天主上智安排。如果是天主聖意所要的話,那麼有個子女成群的大家庭,實在是一個幸福的保證,大有作為的保證。不要去理睬那些鼓吹人生目的,只為享樂私利之類爛調的人,怎樣花言巧語,大唱反調。」(聖施禮華,《基督剛經過》,25)

[14] 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51

[15] 教宗聖保祿六世,1968年7月26日《人類的生命》通諭,16

[16] 同上,14

[17] 同上,12。如果夫婦在進行性行為時剔除了上述任何一項特質,便是在本質上失調。「夫婦的一方所加於另外一方的夫婦性行為,如果不關注另一方面的條件和合理的要求時,那麼這一行為已不是愛的真正行為,因此否認了夫婦之間的正確道德律的要求。同樣,假如仔細觀察,便必須承認,凡阻礙造物主以特別法律所規定的傳授生命的相愛行為,不但違反天主的婚姻制度,而且相反生命創造者的旨意。所以,凡運用天主的這一恩惠而消除恩惠的意義和目的者,即使是部份的,都違反男女的本性和他們親密的關係,也就違背天主的計劃和衪的旨意。」(同上,13)

[18] 參閱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32;及《天主教教理》,2370。生育性這個意義如果被壓抑,將會連帶使夫婦的性行為的結合性意義也被消除:「這樣不但積極拒絕對生命開放,而且曲解夫妻之愛的內在真理,即被召奉獻整個的人。」(《家庭團體》勸諭,32)

[19] 同上,14

[20] 同上,42

[21]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聯合國,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

[22] 參閱宗座家庭委員會,2000年《家庭、婚姻及非常規伴侶關係》(Family, Marriage and Irregular Partnerships);教廷信理部,2003年《探討同性結合合法化方案》(Considerations on Projects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Unions of Persons of the Same Sex)

[23]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21

[24] 梵二《教會憲章》,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