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四课题:第五诫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新修订并增添教宗方济各最近就教会有关死刑的教导所作出的澄清。

1. 「不可杀人」
2. 第五诫的涵盖性
3. 尊重人的生命
4. 尊重人的尊严
5. 维护和平


1. 「不可杀人」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生命自一开始就含有天主的创造行动,并与造物主亦即与人生命的唯一终向,常保持着特殊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之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天主教教理,2258)

人是独一无二的。在这大地上,唯有人是天主为人的本身而喜爱的受造物。[1] 人注定要永远地认识和爱慕天主,故其生命是神圣的。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和模样所造(参阅创1:26-27)。这就是人性的尊严和不许杀人」这条诫命的基础。

《创世纪》指出对人类生命的袭击是原罪的后果。雅威总是显示出自己是生命的保护者,甚至当加音杀了他的同胞弟弟埃布尔尔(它是每一个杀人事件的形象)之后,天主仍然保护了加音的生命。任何人都不应以为自己就是执行公义的人。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有毁灭他人生命的权力(参阅创4:13-15)。

第五诫指的是人的生命。人使用动物作为食物、衣履等是可以的。天主把牠们安置在大地是要使牠们对人类有用。不应杀死或虐待动物这个规定源于人的情欲出现错乱,或是由于公义(如果牠们是别人所拥有的财物)。(参阅天主教教理,2417)此外我们也不应忘记,人不是其他受造物的主人」,而是管理者而已,因此人必须尊重和爱护大自然,而人也为了自己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而有赖于大自然。(参阅天主教教理,2415)

2. 第五诫的涵盖性

「在天主要人保障人类生命的诫命中,最深刻的要素就是要人尊敬和爱护每个人及每一个人的生命。」[2]

怜悯和宽恕是天主的本性。在一个天主子女的生命中也应该有怜悯,使我们心内能够对别人的不幸激起同情:「怜悯人的人有福的,因为他们要受怜悯。」(玛5:7)[3]

另外,我们也需要学习如何宽恕别人对我们的冒犯(参阅玛5:22)。当我们被冒犯时,我们不应生气,也永远不要让愤怒驾驭我们的心。再者,在天主经这篇耶稣留给我们的祷文内,天主把祂对我们冒犯了祂的宽恕,与我们对那些冒犯了我们的人的宽恕连结起来(参阅玛6:9-13;路11:2-4)。在这场奋斗中,如果我们默想主的苦难,祂怎样以爱情和耐心去承受了不义,藉此宽恕和救赎了我们,这对我们来说是有帮助的。我们必须记得,一个基督徒永远不能视他人为外人或仇人(参阅玛5:44-45),也必须记得,我们死后将会按生前对近人的爱的多寡而接受审判。基督徒的召唤就是如何去以善胜恶(参阅罗12:21),和认识到自己所受的凌辱都是净化自己的机会。

3. 尊重人的生命

第五诫命人「不可杀人」。它也禁止袭击、伤害、和对自己或对他人造成任何不公义的身体上的痛楚,也禁止以侮辱的言语冒犯别人,以及愿望别人会遭殃。第五诫也禁止自杀。

3.1 蓄意杀人

「第五诫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杀人,视之为严重的罪行。杀人者以及那些自愿的同谋杀人者,都犯了触怒天谴的罪行(参阅创4:10)」(天主教教理,2268)。[4]

《生命的福音》通谕以决定性的和不能舛错的方式宣布以下的准则:「借着基督赋予伯多禄及其继位人的权柄,并在与天主教主教的共融中,我肯定:直接且故意地杀害无辜的人,常是严重的不道德。这项教理是基于人在理性光照下,于自己心中找到的不成文的法律上(参阅罗2:14-15),再次为圣经确认,为教会传承递达,也是本地的和普世的训导权所讲授的。」[5] 因此,如果人故意地一位无辜者作出一个直接的行为而导致他被杀害,这种杀人毫无例外地是严重的不合符道德的。但是正当的防卫和死刑则不包括在这说明内;这两点需要另外探讨。[6]

天主把人的生命交托给了我们,所以我们必须懂得热爱生命和为生命服务,而不是任意的操控生命。唯独天主是人的生命的主宰。[7]

3.2 堕胎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天主教教理,2270)对生命的任何歧视,包括对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生命的歧视,都是不能接受的。在评估一个情况的利与敝时,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类的自然属性。这并不表示我们要限制生物医学的研究,除非它超出人性尊严在任何其他人类活动中所设下了的限制。

直接堕胎,亦即以堕胎为目的或手段的行为,常构成一件严重的伦理错乱,因为那是故意地杀害一个无辜的人类存有(human being)。」[8]「目的」和「手段」的两词的使用,旨在说明直接意愿的两种方式;以这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来进行直接堕胎,就是刻意的杀人行为。

「任何情况、目的或任何法律,都不能使一个本质为不合法的行为成为合法,因为,那是违反写在每个人心版上、理性所认识、教会所宣讲的天主法律。」[9] 对生命的尊重应该得到承认为任何个人或政府都不可超越的规范。对于每一个无辜的人来说,其个人生命这个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一个公民社会及其所立的法律的组成因素,所以应该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尊重。(参阅天主教教理,2273)[10]

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权力基于伦理秩序的要求,并出于天主,因此,如果治理国事者颁发法律或制定命令,违背伦理秩序或天主旨意,则其法律或命令,绝无约束国民良心之力……,不仅如此,在类似的情况中,同样的权威彻底崩溃,沦为令人担忧的滥用职权。」[11] 的确,「良心没有遵守这种法律的义务;反而有重大而明确的责任,应以良心抗辩来反对这种法律。」[12]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视为人,那么就应尽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护。胚胎也该受到照顾和治疗,如其他的人一样。」(天主教教理,2274)

3.3 安乐死

严格说来,安乐死是指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为或有所不为,这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本身会导致死亡,或意图导致死亡……,安乐死是严重地违反天主的法律,因为那是故意杀人,是道德上所不容的……。安乐死所牵涉到的罪恶,根据不同的情况,与自杀或谋杀罪是一样的。」[13] 安乐死严重地损害人的尊严,是人的享乐主义及人丧失了痛苦的基督化意义的一个后果。

「停止昂贵的、危险的、非常的、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的疗程,能是合法的。这是拒绝『过度坚持治疗。作此拒绝并不就是愿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天主教教理,2278)[14]

相反,「即使认为死亡已迫在眉睫,对一个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天主教教理,2279)[15] 原则上,提供人工营养和水份是对所有病人的普通护理。[16]

3.4 自杀

「我们是生命的管理员,不是生命的所有人。我们不得处置生命。」(天主教教理,2280)「自杀违反人性愿意保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倾向。自杀严重地违反对自己应有的爱德。自杀同样地伤害对近人的爱德,因为自杀不义地断绝与家庭、国家和人类社会的关怀,而作为这些社团的一员是我们的责任。自杀违反对生活的天主的爱心」(天主教教理,2281)。[17]

一个人愿意以死来拯救别人的生命不但不是自杀,而且可以是一个非常大的爱德行为。

3.5 合法的自卫

禁止杀人这条诫命并不压制一个人保卫自己免受不义的袭击者造成伤害的权利。[18] 对于那些有责保护他人生命,或捍卫公益的人来说,合法的自卫也可以是他们一个重大的责任。 (参阅天主教教理,2265)

3.6 死刑

为了捍卫社会公益,就需要使袭击他人的人不能做伤害人的行为。因此,合法当局可以根据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而处之以相应的惩罚。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补偿他所犯过的罪行而引起的乱序、捍卫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以及使罪犯改过迁善。(参阅天主教教理,2266)

《天主教教理》,2267指出:「合法当局在经过一个公平审判后决定对定罪者判以死刑,一贯以来被认为是对某些严重罪案的适当反应,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纵使是极端的保护公益的做法。

可是到了今天,社会渐渐察觉得到,一个人纵使犯了一些非常严重的罪,他是仍然不会失去他的尊严的。再者,社会对于惩治犯罪者的作用亦出现了新的理解。最后,现今亦有了比以前更有效的羁留措施,一方面使市民大众得到适切的保护,同时又不会永远地抹杀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因此,在福音的指引下,教会的教训是:『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打击一个人的尊严及他的不可侵犯性。』(教宗方济各,2017年10月11日就天主教教理颁布二十五周年的讲话),而教会亦坚定地,为了癈除死刑而在世界各地努力。」(参阅天主教教理,2267)[19]

4. 尊重人的尊严

4.1 尊重他人的灵魂:不立坏榜样

基督徒除了有责任顾及他人肉身的生命和健康外,还有责任顾及其灵魂的超性生命和健康。

坏榜样是「诱使他人作恶的态度或举止。树立坏榜样者成为近人的引诱者。……如果以行动或失职的方式,故意引人犯重大罪过,则构成严重的罪过。」(天主教教理,2284)坏榜样可以通过发表不公正的评论,推广不道德的节目、书籍或杂志、违反道德的衣着等等。

「因着树立坏榜样者的威信,或由于承受坏榜样者的软弱,坏榜样具有特殊的严重性。」(天主教教理,2285)「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拿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玛18:6)。[20]

4.2 重视身体健康

重视自己的身体是一项爱德的要求,因为身体是圣神的宫殿(参阅格前6:19;3:16及其后续;及格后6:16)。我们要尽自己范围内应尽的本份去照顾身体的健康,因为健康的身体是服务天主和他人的工具。然而,肉身生命不是有绝对价值的。基督化的道德观反对一种新异教徒的观念,就是推崇身体的崇拜,以致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的反常。(参阅天主教教理,2289)

「节德使人避免各式各样过度的行为,如过度饮食,滥用烟、酒和药物等。凡在酒醉的状态下或由于过分的喜好快速,在路上、海中或空中使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陷于危险的行为,都构成严重的罪过。」(天主教教理,2290)

使用毒品是一个严重的过错,因为这样做会损害健康,及失去在其影响下所做的行为的责任。私造和贩卖毒品是不道德的行为。(参阅天主教教理,2291)

科学研究不能使在本质上违反人的尊严和道德律的行为成为合理。任何人都不能被利用为科学发展的一个工具。(参阅天主教教理,2295)相反此原则的行为包括人工受孕和利用胚胎进行试验。

4.3器官移植

如果为了移植而捐赠器官是完全自由的和无偿的,其做法又符合公理和爱德的要求,那么它就是合法的,而且可能是一种爱德的行为。[21]

「一个人只能捐赠一个不会对自己的生命或个人身份造成严重危险或伤害的器官,并且是出于正当和相称的理由。因此显然地,对个人生命攸关的器官只能在人死后才可以捐赠。」[22]

重要的是,捐赠者或其代表必须明确地表示知情及同意。(参阅天主教教理,2296)尽管一项捐赠「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侵犯了有权保护尸体的第三者的权利和情感,这捐赠可能成为非法,这里的第三者主要指近亲,因公法或私法也可能指其他人。」[23]

4.4尊重身体自由和身体完整

绑架和挟持人质在道德上是非法的。这样做相当于把人仅当作达到不同目的的手段,不公义地剥夺了他的自由。同样,恐怖主义和施行酷刑也严重地违反正义和爱德。

「除了属于严格治疗范围的医疗指示以外,对无辜者直接故意进行切除肢体,损毁肢体,或绝育手术,都违反道德律。」(天主教教理,2297)相反,如果这些行为是为了健康而必需进行的治疗,既不作为目的也不作为手段,是可以被接受和容许的,则并不违法道德。

4.5 尊重亡者

「对亡者遗体应以尊敬和爱德看待,相信并希望他的复活。埋葬死者是一件对身体的慈悲工作(参阅多1:16-18);埋葬死者是对天主的子女——天主圣神宫殿的尊敬。(天主教教理,2300)「教会竭力推荐埋葬尸体的优良习惯,但不禁止火葬,惟不得为反对基督教义而选择火葬。」(天主教法典,1176,3)

5. 维护和平

「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称为天主的子女。」(玛5:9)天父义子女这个精神的一个特征就是要成为和平与喜乐的播种者。[24]「如无对人们财产的保护、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交流、对民族和个人的尊严的尊重、弟兄情谊的经常实施,和平不可能在人间实现。……和平是正义的工程(参阅依32:17),爱德的成果。(天主教教理,2304)

「因为任何战争都招致一些灾祸与不义,教会恳切地催促每一个人祈祷和采取行动,好使天主的圣善把我们从战争的古老奴役中解救出来。(参阅梵二牧职宪章,81)」(天主教教理,2307)

「诉诸武力的合法自卫」可以是有需要的。然而此种决定的严重性,应使此种自卫受到道德合法性的严格条件的规范(天主教教理,2309)。[25]

「不义、经济或社会制度的过度失衡、嫉妒、不信任及傲慢,在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蔓延,便不断威胁和平并引发战争。为铲除这些失序而作的任何努力,有助于建设和平及避免战争。」(天主教教理,2317)

「热爱祖国!爱国,是一项基督徒的德行。但是,如果爱国主义变成国家主义,唆使你不关心其他民族和国家,蔑视其他民族和国家,对其他民族和国家缺乏基督的爱与正义,那么,这就是罪了。」[26]

Pau Agulles Simó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2258-2330
  •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劝谕,第三章。

脚注:


[1] 参阅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24

[2]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谕,41

[3]哀矜神工(慈善事业)是爱德行为,我们藉以帮助我们的近人,在其肉身与精神的需要上。」(《天主教教理》,2447)

[4] 再者,第五诫也禁止「对意图间接地引起一个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在无重大理由下,让某人暴露于致命的危险中,以及拒绝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天主教教理》,2269)

[5]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谕,57

[6] 参阅同上,55-56

[7] 参阅同上,52

[8] 同上,62

[9] 同上,62。堕胎这个罪过是非常严重的,以致教会按法典对犯此罪的人施予自科绝罚。(参阅《天主教教理》,2272)

[10] 「这些人权不是凭借个人或父母,也非代表社会和国家的让步;它们属于人类的本质,是人由生命来源所获得赋予的。……当一条法律剥夺某些人应有的保护时,国家便是违背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国家未能行使其权力为其公民的权利服务,特别是为弱小者服务,这个以法律为依据的国家的基础将遭受危害。」(教廷信理部,1987年2月22日《生命的恩赐》训令,III)

「多少假借公义之名而犯的罪行!假如你是卖武器的,有人给你钱要买一件武器,并用以杀害你的母亲,你还会卖给他吗?他给你的价钱,不也是公道的吗?教授、记者、政治家、外交家们,请默想一下。」(圣施礼华,《道路》,400)

[11] 教宗圣若望二十三世,1963年4月11日《和平于世》通谕,51

[12]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谕,73

[13] 同上,65

[14] 「如果病人尚能胜任和有此能力的话,这决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则应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过,常应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和合法利益。」(《天主教教理》,2278)

[15] 「为减轻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剂,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严,如果死亡并非所愿,就是不以死亡作为目标或方法,而只视为预料中的事和无可避免的。末期病人的安宁照顾构成一个实践无私爱德的特优方式。就此,安宁照顾应该受到鼓励。」(《天主教教理》,2279)

[16]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2004年3月20日在关于对植物人生命治疗的国际大会的演讲,4;及参阅教廷信理部,2007年8月1日《对美国主教团关于人工提供营养的问题的回答》

[17] 「不应对一个自我了结生命者的永远获救失望。天主能够运用唯有祂知道的方法,给他们安排忏悔得救的机会。教会为自杀者祈祷。」(《天主教教理》,2283)

[18] 「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是合理的。谁保卫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不算是杀人的罪犯。」(《天主教教理》,2264;及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谕,55)。在这个情况下,杀害来袭的人不能构成那个自卫的人意志中的直接原因;他的道德目标只是要除掉一个直接危害到自己生命的威胁。

[19] 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5年3月25日《生命的福音》通谕,56。参阅《天主教教理》,2267

[20] 「据此,以下的人负有坏榜样的罪责:制定一些法律或社会制度,足以导致道德的堕落或宗教生活的腐败,或造成『一些社会环境,不论有意无意,使一个符合诫命的基督徒的操守变得十分困难,甚至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教宗比约十二世,1941年6月1日的演讲」)(《天主教教理》,2286)

[21]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1年6月22日的演讲,3;及《天主教教理》,2301

[22] 同上,4

[23] 教宗比约十二世,1956年5月14日的演讲

[24] 参阅圣施礼华,《基督刚经过》,124

[25] 「应以严谨态度,考虑诉诸武力的合法自卫的严格条件。此种决定的严重性,应使此种自卫受到道德合法性的严格条件的规范,即须同时兼有下列条件:

──侵略者所加予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伤害应是持续的、严重的和确定的;

──除诉诸武力以外的其他一切办法均显示不切实际或无效;

──有成功的可靠条件;

──诉诸武力不会招致比应铲除的恶,有更大的恶及混乱。现代武器的毁灭威力,在此种状况的评估中,要求极度的明智。

这些是在所谓『正义战争』的道理中例举的传统要素。负责公益者,应该审慎评估其道德合法性的条件。」(《天主教教理》,2309)。再者,「人们有道德义务反抗种族灭绝的命令。」(《天主教教理》,2313)

至于军备竞赛,「它不但无法消除战争原因,反而增加战争危险。为追求不断有新的武器,而花费庞大的资源,阻碍为贫困的人民提供援助;也延迟了各民族的发展。」(《天主教教理》,2315)军备竞赛「是人类的最大创伤,并给予贫困者以忍无可忍的打击。」(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81)政府有权利与义务管制武器生产及交易。(参阅《天主教教理》,2316)

[26] 圣施礼华,《犁痕》,315;及参阅圣施礼华,《炼炉》,879;及《道路》,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