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三课题:第四诫

第四诫「孝敬父母」所覆盖的范围比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这一主题更加广泛。

1. 天主十诫的前三诫与后七诫之间的区别
2. 第四诫的意思及其范围
3.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4. 父母的责任
5. 对管理教会者的义务
6. 对执政当局的义务
7. 执政当局的义务


1. 天主十诫的前三诫与后七诫之间的区别

前三诫教训我们要爱天主,因为祂是至美善的,也是每一个人、和所有受造物的归宿,祂本身就无限地值得我们去爱。后七诫的目标是我们的近人(及我们自己本人)的善,就是我们要为了爱我们的造物主天主而爱近人。

新约把最大的诫命(就是爱天主)和与它相似的第二条诫命(就是为了爱天主而爱近人)成为十诫中所有的诫命的总纲。(参阅玛22:36-40;及天主教教理,2196)

2. 第四诫的意思及其范围

第四诫明确地给子女们指出他们对父母所应有的关系。它也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及家人与亲戚之间的关系。最后,它也涵盖学生对老师、在下者对在上位者、国民对国家……等等的义务。这一条诫命也引申到父母及所有对他人行使权力的人对受他们监管的人的责任。(参阅天主教教理,2199)

一、家庭:第四诫主要是指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并确定了基本的结构。」(天主教教理,2203)「在婚姻中结合的一男一女连同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家庭。」(天主教教理,2202)。「基督徒家庭是人际的共融,是『父和『子』在圣神内共融的记号和形象。(天主教教理,2205)

二、家庭和社会:「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原始细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团,在那里,男人和女人被召在爱情和生命的恩赐中,彼此把自身献给对方。家庭中的权威、稳定和人伦的生活构成社会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爱的基础。……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启蒙。」(天主教教理,2207)「家庭的生活方式应该使其成员学习关怀和担当,以照顾年轻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残障的人和贫穷的人。」(天主教教理,2208)「第四诫『阐明社会中的其他关系』。」(天主教教理,2212)[1]

社会有重大的责任去支持和加强婚姻和家庭、承认其真正的本性、促进它及维护它、和保卫公共道德。(参阅天主教教理,2210)[2] 圣家就是每个家庭的模范:它是一个爱情、服务、服从、及父母施行权威的模范。

3.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子女应尊重和孝敬父母,尽力使他们欢欣,为他们祈祷,和对他们的牺牲表示感激。每一个良好的基督徒都应该视这些义务为一条「最甜美的诫命

天主的父性是人类父性的根源(参阅弗3:14);是人孝敬父母的基础(参阅天主教教理,2214)。「对父母的尊敬(孝道)是由知恩而来,对他们要『知恩』,因为他们以生命的礼物、以爱情、和工作,把孩子生于此世,并让他们在身量、智慧和恩宠上成长。『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亲,不要忘掉你母亲的痛苦。你要记住:他们曾使你出生;他们对你的恩惠,你如何报答呢?(德7:29-30)』」(天主教教理,2215)

儿女的孝道表现于他们受教和服从父母。作子女的,应该事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上主所喜悦的」(哥3:20)。子女只要与父母同住,就应该服从父母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处所下的命令。这种服从止于子女的成年独立,但是他们对父母的尊敬却是永久应尽的责任。(参阅天主教教理,2216-2217)

「第四诫提醒身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后,『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子女应尽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时候,在孤苦穷困的日子,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援助。(天主教教理,2218)

如果父母要求子女做一件相反天主圣律的事情,子女必须把天主的圣意置于父母的意愿之上,且常常记着圣经中的说话:「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天主是我们的「父,更胜于我们的亲生父母。任何世俗的父性都是由祂而来的。(参阅弗3:15)

4. 父母的责任

父母应以感恩之心来接纳天主赏给他们的子女,视他们为天主给自己的真正的祝福,和信任自己的明证。除了给他们提供物质的需要之外,父母也有重大责任给他们提供坚实的人性和基督化灵性教育。父母在培育子女上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以致一旦子女缺少了这样的培育,就会很难弥补的。[3] 教育子女是父母不可被取代的,及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和义务。[4]

父母有责任创造一个建基于仁爱、宽恕、尊重、忠信、和无私服务的家。一个家就是培养各种德行的适当场所。父母应该以言以行来教导子女如何去过一个纯朴、真诚及和喜乐的虔敬生活,以及给他们传授完整无误的天主教教义。他们也必须鼓励子女去为了使自己的生活符合天主的圣律和个人成圣的召唤而慷慨地𡚒斗。「你们作父母的,不要惹你们的子女发怒;但要用主的规范和训诫,教养他们」(弗6:4)。父母不应该忽视这份职责,把子女的教育交托给别人或团体,虽然他们可以 —— 有时更加是必须 —— 依赖那些值得他们信任的人的帮助。(参阅天主教教理,2222-2226)

父母应懂得如何改正子女的错误,因为哪有儿子,做父亲的不惩戒呢?」(希12:7)他们也应经常留意圣保禄宗徒以下的劝勉:作父母的,不要激怒你们的子女,免得他们灰心丧志。」(哥3:21)

一、父母应该真诚地尊重和热爱子女的自由,教导他们如何负责地、好好地善用它。[5] 他们自己善用自由的榜样是极其重要的。

二、在与子女交往时,父母必须懂得如何将亲情配合强硬、将警觉配合耐心。重要的是,父母要和子女「交朋友」,以获得和保持子女对他们的信任。

三、为了善尽教育子女的职务,『超性的方法』必须比人性的方法更为优先使用,虽然后者也是重要且不可或缺的。

「身为子女教育的首要负责人,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一间符合他们自己信念的『学校』。这是基本的权利。父母有义务,尽其所能,选择那些更能协助自己克尽基督徒教育职务的学校。(参阅梵二《天主教教育宣言》,6)政府有义务确保父母的这项权利,并保证真能行使此权利的实际条件。」(天主教教理,2229)

「家庭的关系虽然重要,但不是绝对的。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属灵的成熟与自主,渐渐长大成人,同样,他来自天主的特别圣召,也更明确而有力地显示出来。对此召叫,父母应加以尊重,并应促使他们的子女作出响应。必须深信,基督徒最基本的召叫是『跟随耶稣』:『谁爱父亲或母亲超过我,不配是我的;谁爱儿子或女儿超过我,不配是我的』(玛10:37)。」(天主教教理,2232)[6] 如果天主召叫一个子女去肩负起一项独特的宗徒使命,这真是一份天主赐给这个家庭的的恩惠。父母必须尊重这个子女的圣召的奥秘,尽管他们可能无法理解之。这种对子女自由的尊重,以及准备随时接受这种天主的介入,父母应借着祈祷来强化它。这样,父母就会避免过度地保护和控制子女,避免使用那些「占有子女的、对培养子女人性和灵性的发展都无助的方法。

5. 对管理教会者的义务

天主教教友必须有一种真正孝爱教会的精神」。(天主教教理,2040)这种精神应体现在教友对那些管理教会的人员的态度。

教友们「要以基督化的服从精神,愉快地接受圣职善牧以基督代理人的资格,以其在教会内所有的导师和管理人的地位,所规定的一切……。教友又不可不为他们的上司祈求天主,因为他们负责监督,就像要代我们交账一样,要使他们欢欣尽此职务,不要使他们伤心叹息(参阅希13:17)。」[7]

教友这种孝爱精神首先表现在忠于教宗,即教会有形可见的元首及基督在世上的代表,和忠于与教宗共融的主教们,并与他们团结在一起。

「我们天主教徒必须想到,在爱与权威的圣统制里,继天主和至圣童贞圣母之后,就是教宗。」[8]

6. 对执政当局的义务

「第四诫命令我们也要尊敬所有为了我们的好处,自天主领受对社会有权力的人。第四诫说明行使权力者,以及那由公权力受益者的责任。」(天主教教理,2234)[9] 由公权力受益者的责任包括:

一、遵守执政当局的正当法律和合理命令(参阅伯前2:13);

二、行使自己身为公民的权利及履行义务;

三、负责任地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

「政体及行政人员的遴选,可由国民自由选择。」[10] 国民对公益的共同责任,使他们行使选举的权利成为一个道德上的义务。(参阅天主教教理,2240)国民不应支持那些规划一种相反基督教导,因而相反公益及人的真正尊严的社会秩序的人。

「若执政当局发出的指令违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权利、或福音的教导,公民依照良心有责任不予顺从。若执政当局的要求违反正直的良心,则在服务天主与服务政治团体的区分上,得到『拒绝服从』政府的理由。『西泽的,就应归还西泽;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22:21)。『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宗5:29)。(天主教教理,2242)

7. 执政当局的义务

执政当局在其行使职权时应当有利不论男女的所有人去行使他们的自由和责任。当权者应该小心避免让某些个别人士的个人利益凌驾于公益之上。[11]

「『政治权力』应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力应合乎人地道执行正义,尊重每个人的、特别是家庭的和受剥削者的权利。……与公民资格相连的政治权利,……如果没有合法和恰当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天主教教理,2237)

Antonio Porras

基本参考文献:

  • 《天主教教理》,2196-2257
  • 《教会社会训导汇编》,209-214;221-254;377-383;及393-411

脚注:


[1] 参阅《教会社会训导汇编》,209-214;及221-251.

[2] 参阅同上,252-254

[3] 参阅梵二《天主教教育宣言》,3

[4]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81年11月22日《家庭团体》劝谕,36;《天主教教理》,2221;及《教会社会训导汇编》,239

[5] 「子女成年后,便拥有为自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和义务。」(《天主教教理》,2230)

[6] 「在失踪三天后,我们终于找到了耶稣,喜悦与欣慰充满我们的心,我们看到祂与以色列的经师辩论着,(参阅路)这让我们深刻地感到有离开自己的家庭去为天父服务的责任。」(圣施礼华,《玫瑰经》,欢喜五端)

[7] 梵二《教会宪章》,37

[8] 圣施礼华,《炼炉》,135

[9] 参阅《教会社会训导汇编》,377-383;393-398;及410-411

[10] 梵二《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4;及参阅《天主教教理》,1901

[11] 参阅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1991年5月1日《百年》通谕;及参阅《天主教教理》,2236